1.化工包装容器的产品标识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包装物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号、毛重、净重、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等,需要时应标出防火、危险、剧毒等标志或字样。
2.出厂产品均按生产日期顺序进行批号标识。
3.进厂化工原料经技术检验室检验后,原料储存装置按质量管理部门出据的原料质量分析检验单对入库原料进行正确标记、存放。
4.化工生产必须使用带有合格标记的原料。没有合格标记的原料不准投入生产。
5.产品标识应统一制定。按装置产品生产批号进行最终产品检验,做好记录,并在质量检验单中对最终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标记。
6.最终产品在包装时,生产装置应在包装物上做好包装标记,并保证易于识别。
7.最终产品入成品库后,成品库管理人员应按技术检验室出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单,按产品的种类、等级等进行标记存放。
8.产品出厂时,技术检验室随产品开据交付产品质量检验单,作为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
9.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装置要作出特殊标记,同合格品严格加以区分,隔离存放。
10.在进行产品标识时,应严格按标记要求进行,并妥善保管好产品标识记录,以保证在有可追溯要求时可以实现追溯。